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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餐名厨餐饮协会 会员章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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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2-04-13 14:44:27 | 下一主题

国际中餐名厨餐饮协会 会员章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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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国际中餐名厨餐饮协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hinese Food And Beverag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等企事业单位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中国餐饮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秉承推动全国中餐创新发展,弘扬中华餐饮文化的宗旨,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致力于服务中国餐饮业同仁,并积极开展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资源整合、商业协调、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力求搭建一个团结、共赢、和谐、高效的交流平台,共同促进中餐技艺的发展与推广,为中国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动餐饮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了解、宣传、贯彻国家对餐饮行业的政策法规,推动餐饮行业自律;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全国及各地区餐饮业发展状况,研究总结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三)组织和参加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中餐技艺培训、比赛、研讨、交流、表演,传承创新中餐烹饪技艺,弘扬中华餐饮文化;


(四)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五)开展烹饪理论与餐饮文化研究和实践探索,编辑出版餐饮业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扩大餐饮业社会影响力;


(六)参与标准制定,培育行业品牌,促进餐饮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


(七)组织餐饮业的会展活动,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体现本会宗旨的其它必要活动。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餐饮、饮食、教育咨询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产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手续:


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凡本会的正式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凡对本会提供赞助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本会会长批准,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国餐饮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会长、顾问,批准荣誉会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会议可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召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从本会经费中列支。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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